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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浏览量:5063
关于知识产权, 王利平代表建议: 加大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推动知识产权事业更加高水平发展
当前,我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不久前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阶段性目标。但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恶意诉讼这一现象却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逐渐凸现。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不仅妨碍科技进步,搅乱市场经济正常秩序,还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甚至对知识产权制度造成冲击。
知识产权是创新与经济结合的纽带,创新催生的知识产权有效供给,传导至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支撑。王利平表示,新形势下,探索如何既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知识产权不被滥用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的处理还存在着很多不足:
一、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中“恶意诉讼”的界定尚未清晰。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诉讼权利滥用行为,是在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掩盖下,向有权机关提出的非以保护知识产权且非以维护自身权益之目的的诉讼,但现阶段却缺乏清晰的界定。
二、对于恶意诉讼的反赔责任和机制尚未明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诚实信用和依法行使诉权的法律原则,也是现阶段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反赔责任却并未完善,使得在法律层面无法有效遏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王利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要从法律上明确对“恶意诉讼”的界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在第二级案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将其列为一个独立的案由,但是,截至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条文指向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对于恶意的认定更是争议颇多。因此,要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给予足够重视,从立法、司法实践、行政监管、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素养等多方面入手,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在法律上明确、准确地区分正当与恶意行使权利,更加有效地发挥法院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作用。
二是要明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反赔责任的法律依据。在目前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反赔案件中,责任承担司法适用的混乱加大了受害方的举证、反赔偿难度。立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明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反赔责任的法律依据,让遭遇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获得相应补偿,让提出恶意诉讼者受到相应处罚。明确就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承担赔偿责任,是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应有之举。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授权审查及授权后的确权制度。防止假性知识产权的产生是遏制恶意诉讼的有效途径之一。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要强化审查工作,完善知识产权形式审查制度,把好质量关,切实提高授权知识产权的质量。完善知识产权确权法律制度,建立司法程序中的知识产权效力抗辩制度,允许法院对明显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知识产权在个案中不提供保护。
关于商业秘密, 王利平代表建议: 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一旦遭到泄露,会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也将挫伤社会整体创新的积极性。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信息通讯的发展,我国的商业秘密纠纷呈高发趋势。王利平认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建立、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秩序的需要,对提升经济核心竞争力、加速区域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走访调研多家创新主体,与多省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领导、专家交流过程中,王利平了解到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
地方上商业秘密管理机构设置普遍不健全,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尽管省级商业秘密管理职能部门分工明确,但许多市级的管理机构却十分薄弱,由于机构改革,并未成立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专职部门,通常与知识产权部门统一并入市场监管局,甚至缺乏专职、专业工作人员。这不利于统筹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造成保护效率普遍较低,而持续的不健全状态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无处着力,加大了维权成本。
商业秘密保护需要多方协作。在调研中王利平发现,商业秘密纠纷多与人才引进、人才流动、设备引进等活动高度关联。以生产设备为例,由于是高度定制化设备,其技术参数均由技术人员自主研发、反复论证得出,在人员变动、采购过程中,不可避免需要提供关键技术参数。当纠纷发生时,无论是取证判断是否侵权,还是遭泄露的创新主体的自我保护与反击,均存在寸步难行的情况,以市场监管与公安系统为主要部门的联动机制尚未成型。
针对这些现象,王利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要打造更加高效立体的商业秘密综合管理体系。政府部门要加大重视程度及引导推动力度,发挥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扭转知识产权保护错误认知,认知商业秘密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基础保护,居于基础性地位。首先要分门别类、因势利导,充分协调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各方面作用,统筹推进区域内相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其次要大力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基础工作,健全各级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以及机构设置,畅通各级的反馈渠道,让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研究制定部门联动协作办法,建立重大复杂案件快速取证快速查办快速维权机制,实现商业秘密保护高效协同;同时要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在知识产权考核权重,提高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保护经费中的占比,与基础地位相匹配,强化政策支持力度,在各级设置专门处室。
二是要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研究。在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无论是市场监管部门亦或是创新主体,都需要专业人才以及专业取证技术,以此来明确“商业秘密”的范畴,再进一步界定是否侵权。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利用好商业秘密领域的专家库,积极主动依托高校、律师实务所等专业机构,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动态跟踪研究,为执法调查和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要进一步提高相关部门工作的精准度、科学性和实效性,减轻企业在商业秘密维权过程中的举证责任,避免“二次泄密”。
三是要加强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引导,建立行业内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的法律法规,既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又广泛涉及到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普法宣传,对于行业领域内的龙头企业、领军企业等重点创新主体,引导其制定行业商业秘密保护联盟公约,建立违约处罚等相关制度,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筑牢护密维权的第一道“防护墙”。